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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以及深圳市政府授权,税务机关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负责出具意见。
一、适用对象
按照《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
二、工作程序
税务机关根据《通知》要求,对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提请前海管理局进行界定,并附上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
前海管理局通知企业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材料,具体包括:
1、填写《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服务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2、根据《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界定要点及资料清单》(详见附件2)中优惠目录对应的资料清单备齐相关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和要求提供资料导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界定的,将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前海管理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意见(补充材料、专家评审及现场核实相关时间不计入时限)。特殊情况下,经前海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三、信用激励
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现场核实服务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如企业违反信用承诺,将该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四、实施期限
本操作指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产业认定操作指引(试行)〉续期的通知》(深前海规〔2020〕4号)同时废止。
大家可能看不太清楚,下面直接给大家说明界定要点
一、主营业务收入为服务型收入的,应 具备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 合同及增值税发票。
二、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 售收入的,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采购/销售合同的总金额与代理服务协 议/委托服务合同的总金额匹配
2、采购/销售合同中具备约定货物的价格 、质量、交期、耗损等市场波动风险由 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
3、整套物流单证或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物 流服务合同能反映出购销过程实际是供 应链服务流程;
4、存在委托加工或“虚拟生产”等供应 链管理服务业务的,还应具备委托加工 厂生产的合同,并且采购物料的增值税 进项发票和由多个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 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与单张增值税销项发 票对应。
三、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 的,须提供相关许可文件。
四、服务合同未注明金额的,应提供佐 证材料来证明其收入符合优惠范围。
资料清单
一、主营业务收入为服务型收入的,应 提供:
1.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有效服务合 同及增值税发票清单;
2.与申报享受优惠纳税年度相对应的审 计报告或列明主营业务收入的财务报表 。
二、主营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为货值销 售收入的,除上述材料还应提供:
1.采购/销售合同,及相应取得/开具的增 值税发票清单;
2.若采购/销售合同中未约定市场波动风 险由委托方承担的风险条款,还须提供 代理服务协议/委托服务合同;
3.物流单证;
4.采用“转委托”方式将物流服务外包 的企业,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服务合同, 例如:第三方代理进出口服务合同、第 三方的运输合同/协议、第三方的仓储合 同/协议及相应的服务发票;
5.企业存在委托加工或“虚拟生产”等 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1、 2、3、4点资料外,还需提交委托加工 厂生产的合同、采购物料的增值税进项 发票、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进项 发票,以及增值税销项发票。
三、开展主营业务涉及应取得行政许可 的,须提供相关许可文件。
四、服务合同未注明金额的,应提供纳 税申报表、经合同双方确认的有效对账 单以及与之相关的银行流水、情况说明 等企业认为能够证明其主营业务收入符 合优惠范围的材料。
以上便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所颁布的新政策,从上方这些新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前海的建设是十分关心的。这也说明今后还有颁布一系列有利于前海的优惠政策,在前海注册公司会比深圳别的地区会有很大优势,为了企业的发展还是建议各位创业者来前海进行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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